各县、区人民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秦皇岛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
秦皇岛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制定目的与依据】为加强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职责,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秦皇岛市物业管理条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未实施物业服务管理的住宅小区,其他管理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消防安全责任制】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使用人和相关管理组织在消防安全管理中的具体责任,确保住宅物业的消防安全。
第五条【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公益性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教育部门、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将有关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第六条【政府、部门和单位职责】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下列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成立消防工作领导组织,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安全基础建设,全面提升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水平;
(三)根据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
(四)指导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五)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志;
(六)按规定组织实施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随意堆放易燃物品、违反规定用电、影响公共消防设施正常使用及堵塞消防车通道等消防违法行为,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在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疏散人员,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初起火灾进行扑救,并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做好火灾扑救、现场保护、火灾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
(八)依法依规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依法处理相关违法行为;
(二)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检查,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等国家标准严格落实电缆井防火分隔措施;
(三)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督促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消防设施的承接查验工作,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等消防工作职责;
(五)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六)按照职责依法查处违反住房工程建设、物业管理、民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影响住宅消防安全的行为;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职责】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应急管理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三)按规定的职责,将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分别纳入普法、培训和安全生产考核的内容;
(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职责】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县级政府确定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和引导燃气用户正确安全使用燃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违法行为;
(二)按照职责依法查处住宅小区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消防设施的用途、形式、色彩或者材质等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三)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电力管理部门职责】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电力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职责】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依据国土空间规划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制定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依法严格审批;
(二)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消防救援机构职责】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能,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指导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三)对应急预案演练、灭火、救生技能培训等提供技术指导;
(四)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实施火灾扑救以及依法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五)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公安部门职责】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根据消防救援需要,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实行交通管制;
(二)协助维护消防救援现场秩序、保护火灾事故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三)查处职权范围内消防违法行为;
(四)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相关规定,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其他主管部门职责】行政审批、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运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运营单位依法对居民住宅区内由其管理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消防安全负责,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因设备安装、线路敷设和维修,需临时占用、挖掘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消防安全责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等志愿消防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做好火灾扑救、现场保护、火灾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
(三)将居民住宅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建设纳入村庄规划,与村容村貌治理改造和乡村建设同步实施;
(四)建立并落实对无人扶养、赡养或者监护的孤儿、老年人、残疾人和精神病人等重点人员的消防安全登记、救助制度;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承接物业服务项目时,现场查验消防设施状况,并告知业主;接收并妥善保管消防设施设备的技术手册、维护保养记录;
(二)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示消防安全风险;
(四)日常围绕安全用火用电、可燃物堆放、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等消防安全致灾风险因素,开展强化排查工作;每月至少开展1次防火检查,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进行维护管理,对建筑物的自动消防设施实施维护保养,填写维护保养记录,确保完好有效;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测,检测记录存档备查;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加强对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电动交通工具停放、充电行为以及充电设施的管理;
(七)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八)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消防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更新;
(九)及时清理外墙周边、疏散楼梯、走廊、前室、管道井、电缆井等公共区域和配电柜、电表箱等处可燃杂物,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十)确保管道井、电缆井封堵完好;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托网格化管理平台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居民住宅区涉及有关单位的,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的职责应当明确写入物业服务合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职责列入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条【业主、物业使用人消防安全责任】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履行法定的消防安全责任,遵守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配合消防服务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二)保护、爱护消防设施;
(三)做好自用房屋、自用设备和场地的防火安全工作,及时排查整改火灾隐患;
(四)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建筑,遵守住宅装饰、装修消防安全有关规定;
(五)及时报告火警,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
(六)不在建筑物外墙周围等地乱堆、乱放可燃物;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鼓励个人住宅配备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灭火器、避难逃生器材等消防产品。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消防安全责任】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
(三)配合并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职责、开展消防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十二条【业主、物业使用人权利】业主、物业使用人对居民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所属消防设施配备和完好情况享有知情权,并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方式投诉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老旧小区消防设施配置】住宅物业按照国家或者消防行业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及器材,设置消防标志和标识。消防设施及器材配置缺失、老旧、损毁严重的住宅小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及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范围。
鼓励和支持在老旧居民住宅楼的共用部位、群租房等位置和场所安装火灾应急广播、简易水喷淋装置、轻便消防水龙。鼓励居民住宅户内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第二十四条【公共建筑和共用消防设施】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消防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消防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消防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共用消防设施维护费用】住宅区共用消防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检测费用应当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纳入物业服务费用。
住宅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所需经费,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保修期满后,发生消防设施损坏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先行采取应急措施,提交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书面检测、鉴定意见,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后,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应急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应急维修资金使用书面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将应急维修资金使用总额以及业主分摊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
未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前款规定的经费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按照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六条【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管理】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停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场所、充电场所且应当符合相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二)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得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禁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进入载人电梯;
(三)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私拉电线、私安插座。
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场所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禁止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居家、楼道内等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
住宅区电梯应当采取逐步加装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智能阻止系统等措施,防止进梯入户。
第二十七条【住宅物业区域禁止行为】禁止在住宅物业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占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或者设置妨碍举高消防车作业和消防车通行的绿化、障碍物;
(五)在公共区域违反规定使用明火,违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六)占用电缆井、管道井,或者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堆放杂物;
(七)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消防控制室相关要求】设有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小区,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双人值班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鼓励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小区,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
第二十九条【数字监管】鼓励住宅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应用大数据、物联网技术,采用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火灾自动报警、电气火灾监测、电动车智能充电设施、电梯控制系统、消防设施器材传感器等技防、物防措施,提高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投保责任保险】鼓励住宅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或者家庭财产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或者家庭财产保险;鼓励电动自行车充电桩企业投保电动自行车充电保险。
第三十一条【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秦皇岛市物业管理条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开发区的适用】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规定开展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十三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读:秦皇岛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政策解读)http://www.qhd.gov.cn/front_pcthird_zcjd.do?uuid=D8DA685FF5278B4E89BDA3E79461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