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秦皇岛市消防水源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消防水源管理,保障消防用水,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消防水源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与概念解释】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水源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消防水源,是指可供灭火救援使用的公共消火栓、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和消防水池等市政水源设施,利用河流、湖泊、水库等天然水源建设的消防水源设施,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区内部建设的消防水源设施。
本办法所称供水单位是指从事城镇公共供水(包括二次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
第三条【政府职责】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水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消防水源的建设和维护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建立消防水源管理协调和考核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消防水源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部门职责】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消防水源的使用和维护进行监督,根据需要对消防水源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时提供指导,参与城乡公共消防水源的验收。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配合消防救援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制定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依据专项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权做好消防水源建设的指导、监督工作。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设置公共消火栓。公共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由供水单位负责。
发展改革、行政审批、交通运输、财政、公安、旅游文广、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消防水源管理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消防水源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组织村民委员会建立、实施本村消防水源定期巡查、维护等管理制度,并将消防水源档案信息及时报送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职责】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开展本村消防水源管理工作。将保护消防水源设施、保持消防通道畅通等要求纳入防火安全公约,并教育村民自觉遵守。
鼓励村级消防水源的建设、维护资金通过村级公益事业经费等多渠道筹措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支持。
第七条【数字消防水源建设】逐步推动消防水源的电子化、信息化管理。市政消火栓、公共区域的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应当纳入供水管网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按照公共数据管理有关规定,通过政务大数据中心实现信息共享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行政、通信等主管部门应当与消防救援机构定期召开消防水源联席会议,建立消防水源信息共享机制。
第八条【举报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水源的义务,发现埋压、圈占、遮挡、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取用、停用消防水源行为的,有举报、投诉和制止的权利。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投诉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九条【消防水源专项规划】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消防专项规划。消防专项规划应当包含消防水源内容,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有关部门编制交通运输、市政道路、水利、地下管线、供水、排水等专项规划时,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规划消防水源,对涉及消防水源设置的内容应当征询消防救援机构的意见。
第十条【消防水源建设计划】供水单位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消防专项规划制定消防水源建设的年度计划,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城市消防水源建设】市政消火栓、公共区域的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的建设,由项目所属人民政府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供水单位主管部门实施。涉及接入市政供水管网的消防水源在建设设计时可以征求供水企业以及消防救援机构的意见。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居民住宅区配建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相关标准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对消防水源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二条【农村消防水源建设】建有集中供水管网的乡镇驻地、村,管道压力满足条件的,应当建设市政消火栓。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大小、水源条件、道路条件、村分布、市政消火栓分布等情况,统筹规划建设天然水源消防取水平台,并将设置地点、数量等情况告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鼓励具备条件的村,在当地水质、水量有保证的河流、水库、塘坝等水源地段,建设消防取水平台并配备相应的取水设施。
河流、水库整治工程建设、改造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消防水源建设需求,统筹规划建设天然水源消防取水平台。
第十三条【消防水源建设形式】有市政供水管网并可供消防车通行的市政道路和有供水管网的农村,应当配建消火栓;不具有供水管网、水量水压不符合消防给水要求或者消防车通道不畅通的城镇和农村,应当修建消防水池或者消防取水平台。
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和乡镇居住区两公里范围内水质、水量有保证的海洋、河流、湖泊、水库等水源地段,修建消防取水平台。
第十四条【消防水源设计要求】消防水源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防水源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在易碰撞市政消火栓的地点设置防撞设施且不得影响消火栓的使用。
第十五条【消防水源建设要求一】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消防水源应当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给水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同步发展。
市政道路建设项目单位在编制立项材料时,应当落实市政消火栓建设要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审查市政道路建设项目是否同步设计市政消火栓。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部门在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联合审查时应当审查设计单位是否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纳入项目设计。
第十六条【消防水源建设要求二】消防水源的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水质应满足水基消防设施的功能要求;
(二)水量应满足水基消防设施在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最大的用水量要求;
(三)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和用作消防水源的天然水体、水井或人工水池、水塔等,应采取保障消防车安全取水与通行的技术措施,消防车取水的最大吸水高度应满足消防车可靠吸水的要求;
(四)天然水源消防车取水设施的设置位置和设施,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中有关地表水取水的规定,且取水头部宜设置格栅,其栅条间距不宜小于50mm,也可采用过滤管;
(五)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以及其他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七条【消防水源的施工要求】消防水源的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消防水源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对消防水源设置明显标志,在易发生碰撞消火栓的地点设置防撞设施且不得影响消火栓的使用。
第十八条【消防水源的验收】城镇消防水源应当与市政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消防水源建设、改造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项目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参加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将竣工资料报项目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存档;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将项目建设资料移交维护单位。
第十九条【消防水源建设和维护经费】市政消火栓、公共区域的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取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保养经费应当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配建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保养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居民住宅区配建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的建设经费和保修期内的维护保养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护保养经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没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维护保养经费可以从小区公共收益中列支或者由业主按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由各业主按其所有的产权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承担。
第二十条【消防水源的维护管理】城镇消防水源的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实施定期巡查、维护等管理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包括消防水源分布图、设置地点、形式、数量、编号等内容的消防水源档案;
(二)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消防水源资料报送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三)及时将新建、改建消防水源的分布图、设置地点、数量、编号、规格、管径、压力等资料报送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四)每季度监测市政消火栓管网的压力以及供水能力,每半年试水一次,相关测试和试水记录应当经负责人签字后存档;
(五)消火栓、消防水池和消防取水平台损坏的,及时维修并恢复使用。
第二十一条【消防水源的使用】消火栓专供扑救火灾、抢险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消火栓取用城市公共用水。
第二十二条【救援水源使用】消防救援机构组织扑救火灾、抢险救援时,有权使用各种水源;需要加压供水的,供水企业或者其他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扑救火灾、抢险救援现场指挥员的命令加压供水。
在消防救援机构未到达火灾或者抢险救援现场前,其他消防队伍在扑救火灾、抢险救援时使用各种水源的,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禁止性规定与例外情形】禁止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水源;禁止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迁移消防水源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按照先建设后拆除、迁移的原则进行,及时告知相关主管部门。
因道路建设、停电、停水等情况可能影响消防水源正常使用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二十四条【工作考核】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水源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列入年度政府消防工作考核内容。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水源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查】市政消防水源主管部门发现市政水源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应当通知维护单位进行维护。
利用天然水源设置的消防取水平台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维护。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区内部消防水源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消防水源档案】规划、建设、供水企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消防水源档案管理,在火灾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需要时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供相关水源资料信息。
第二十七条【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水源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概念解释】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施。
消防水池,是指人工建造的供固定或者移动消防水泵吸水,或者设置在高处直接向灭火设施重力供水的储水设施。
消防取水平台,是指在海洋、河流、湖泊、水库等水源地段按照国家标准修建的可供消防车和消防水泵吸水的平台。
第三十条【开发区的适用】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开展消防水源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读:秦皇岛市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政策解读)http://www.qhd.gov.cn/front_pcthird_zcjd.do?uuid=5474BF1DBAF0ADD296970A82B6BD61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