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除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中型及以上矿山、三等级以上尾矿库项目和国家总局管理的项目外的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办理窗口 | 市安监局 |
联系电话 | 3655107 |
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第二款:“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监察总局第18号令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
事项标准 | 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2、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的合法企业;3、非煤矿山企业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4、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机构编制;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5、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
事项程序 | 1、窗口受理;2、审核材料;3、专家评审;4、领导审批或局长审批或首席审批;5、窗口办结。 |
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 |
工作时间 | 夏季:8:30-12:00 14:30-17:30 冬季:8:30-12:00 14:00-17:30 |
提交资料 |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一)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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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费用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