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 |
办理窗口 | 市城管局 |
联系电话 | 3651607 |
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三条;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河北省政府令〔2012〕第6号《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事项标准 | 对符合下列资质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管理纳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管理体系:1、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维修服务通讯工具、专用车辆。3、有公开的安装、报修、维修、抢修等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且有24小时值班人员。4、有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1)与安装管道相匹配的钻孔设备、机械绞丝设备;(2)常用的工具和维修用的零配件;(3)能直接检测燃气压力、流量,水压、水量、温度等主要检修、调试指标的专用仪器;(4)燃气检漏仪及泄漏浓度报警器;(5)其他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5、配备4名以上具有工程、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燃气或相关专业的人员不少于1名并具有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6、有4名以上持有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7、有按照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其它相关规定要求制定的作业标准。8、有完善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承接的业务依照有关标准,建立了严格的检验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9、有完善的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标准。10、有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定的《安装、维修委托书》。 |
事项程序 | 1、窗口受理;2、审核材料;3、现场踏勘;4、局领导审批;5、窗口办结 |
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 |
工作时间 | 夏季:8:30-12:00 14:30-17:30 冬季:8:30-12:00 14:00-17:30 |
提交资料 | 1、行政许可申请书(无固定格式要求)、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含电子版); 2、企业验资报告(验原件留复印件); 3、企业章程及资质标准要求的各种规章制度(原件); 4、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5、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工具和仪器等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6、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申请材料装订成册,一式四份) 7.生产企业授权委托书(无固定格式要求)(验原件留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一式四份。 |
缴纳费用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