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秦皇岛市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6-04-16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规章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2026〕第1号 索引号:00035727X/2026-951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秦皇岛市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决定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秦皇岛市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三款中的“公安部门”修改为“公安机关”。
二、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应急管理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主管部门”;第三款中的“公安部门”修改为“公安机关”;第四款中的“交通运输部门”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五款中的“等部门”修改为“等主管部门”。
三、将第五条中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秦皇岛市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