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6-01-13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规章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2025〕第4号 索引号:00035727X/2026-926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维护法治统一,优化营商环境,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决定对4件市政府规章予以修改,对2件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修改的4件市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相关市政府规章的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附件:1.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章
2.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
附件1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章
一、将《秦皇岛市控制吸烟办法》第五条中的“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主管部门”。
第六条中的“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主管部门”;第一项中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第四项中的“市场”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将第七项中的“工业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管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中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删去第八条第二款中的“,定期向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第十一项修改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不得配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或者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物品”;第三项修改为“在禁止吸烟场所规范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识”。
删去第十五条中的“、县(区)”。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中的“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中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控制吸烟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中的“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处罚” 。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依法委托的组织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建立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或者未开展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未规范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识,或者违反本办法放置吸烟器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物品,或者未明确对吸烟者进行劝阻的责任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处罚。”
二、将《秦皇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中的“生态环境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三项中的“商务部门”修改为“商务主管部门”;第五项中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六项中的“教育部门”修改为“教育主管部门”;第七项中的“文化旅游”修改为“旅游文广”、“等部门”修改为“等主管部门”。
删去第八条第二款。
第十一条中“自然资源和规划”修改为“资源规划”,“等部门”修改为“等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第四项修改为:“引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纠正不按分类标准投放的行为,制止混合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可回收物的回收纳入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合理规划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扶持政策,将回收统计数据纳入生活垃圾统计体系”。
删去第三十条。
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将《秦皇岛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第三款中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第四款中的“发展和改革”修改为“发展改革”,“水务”修改为“水行政”,“市场监管”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修改为“等主管部门”。
删去第三十条。
四、将《秦皇岛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中的“乡(镇)人民政府”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第三款中的“村(居)民委员会”修改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第五条第三款中的“等有关部门”修改为“等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消防部门”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的“县级以上”修改为“市、县(区)”。
第三十条第二款中“乡(镇)人民政府”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
附件2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
一、秦皇岛市祭祀管理办法
(2018年3月27日秦皇岛市人民政府令〔2018〕第1号公布)
二、秦皇岛市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暂行办法
(2019年10月31日秦皇岛市人民政府令〔2019〕第3号公布 根据2021年2月7日秦皇岛市人民政府令〔2021〕第1号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