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6-01-13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体裁分类:规章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2025〕第4号        索引号:00035727X/2026-926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维护法治统一,优化营商环境,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决定对4件市政府规章予以修改,对2件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修改的4件市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相关市政府规章的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附件:1.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章

          2.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  

 

附件1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章

 

一、将《秦皇岛市控制吸烟办法》第五条中的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主管部门

第六条中的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主管部门;第一项中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第四项中的市场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将第七项中的工业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管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中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删去第八条第二款中的,定期向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第十一项修改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不得配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或者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物品;第三项修改为在禁止吸烟场所规范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识

删去第十五条中的、县(区)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中的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中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控制吸烟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中的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依法委托的组织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建立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或者未开展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未规范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识,或者违反本办法放置吸烟器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物品,或者未明确对吸烟者进行劝阻的责任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处罚。

二、将《秦皇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中的生态环境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三项中的商务部门修改为商务主管部门;第五项中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六项中的教育部门修改为教育主管部门;第七项中的文化旅游修改为旅游文广等部门修改为等主管部门

删去第八条第二款。

第十一条中自然资源和规划修改为资源规划等部门修改为等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第四项修改为:引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纠正不按分类标准投放的行为,制止混合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可回收物的回收纳入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合理规划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扶持政策,将回收统计数据纳入生活垃圾统计体系

删去第三十条。

第三十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将《秦皇岛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第三款中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第四款中的“发展和改革修改为发展改革水务修改为水行政市场监管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修改为等主管部门

删去第三十条。

四、将《秦皇岛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中的乡(镇)人民政府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第三款中的村(居)民委员会修改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第五条第三款中的等有关部门修改为等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消防部门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

第二十四条第款中的县级以上修改为市、县(区)

第三十条第二款中乡(镇)人民政府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 

 

 

附件2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

 

一、秦皇岛市祭祀管理办法

2018327日秦皇岛市人民政府令〔2018〕第1号公布)

二、秦皇岛市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暂行办法

20191031日秦皇岛市人民政府令〔2019〕第3号公布 根据202127日秦皇岛市人民政府令〔2021〕第1号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