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民宗局渉企行政检查计划(2025年度)
发布时间:2025-11-11 发布机构: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民族、宗教 文号: 索引号:000220353/2025-125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频次 | 检查方式 | 是否跨部门联合检查 |
1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 |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不具备应当具备条件的检查 |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 | 一次/年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是 |
2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二款 |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并非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的检查 |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 | 一次/年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是 |
3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四款 | 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逾期不改的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私自转让或出售的检查 |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 | 一次/年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是 |
4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六款 |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的食品,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的检查 |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 | 一次/年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是 |
5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七款 |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含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的内容,逾期不改正的检查 |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 | 一次/年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是 |
6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八款 |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检查 |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 | 一次/年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