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2024年修订版)

发布时间:2025-03-03        发布机构:司法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        索引号:000357851/2025-867

             秦皇岛市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2024修订版)

序号

事项

名称

事项

用途

设定依据

索证

部门

出具

部门

备注

法律

法规

国务院决定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1

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等不能证明的)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第二条

户口登记、户口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2

无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证明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23年7月20日修订)第八十一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第二次修订)第112项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十一条

市、县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3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证明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23年7月20日修订)第八十一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第二次修订)第112项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十一条

市、县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公安交管部门

 

4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巡游出租车经营许可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第二次修订)第112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九条

市、县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5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第二次修订)第112项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第六条

市、县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6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从事客运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驾驶员应符合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23年7月20日修订)第八条、第九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2年38号令)第九条、第十一条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公安交管部门

 

7

学校资产证明

申请筹设、正式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行政审批部门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8

供养直系亲属与死者关系证明(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第十四条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公安派出所

 

9

死亡证明(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2日修正)第十四条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七条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人民法院、公安部门、医疗机构

 

10

能够确定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的公证书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公证机构

 

11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告知承诺制办理)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12

死亡证明(无法通过数据比对核查的通过告知承诺制)

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2019年12月9日第二次修订)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人民法院、公安部门、医疗机构

 

13

死亡证明(无法通过数据比对核查的通过告知承诺制)

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人民法院、公安部门、医疗机构

 

14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失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五十条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原用人单位

 

15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证明

降低50%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2020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订)第十七条

 

 

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16

无犯罪记录证明

娱乐场所设立、变更开办者审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

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17

体检证明

特种作业操作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2015年5月29日修改)第四条、第十六条

依据2018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12号)》中“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第22项“申请人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时不再提交体检证明”、第24项“申请人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时不再提交健康证明”,两项均改为“个人健康书面承诺”

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18

健康证明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2015年5月29日修改)第四条、第二十二条

依据2018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12号)》中“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第22项“申请人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时不再提交体检证明”、第24项“申请人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时不再提交健康证明”,两项均改为“个人健康书面承诺”

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19

企业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证明

企业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23年7月20日修订)第十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附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第十一条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主管部门

 

20

体检报告

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国家市场监管总局,TSG Z6001-2019 )第十五条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21

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含视力、色盲内容的健康证明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焊工)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考核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0第126号)第二十六条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医疗机构

 

22

三年以上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或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经历的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负责人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第二次修订)第75项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2017年12月25日修订)第十六条

市、县司法行政部门

基层法律服务所

 

23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第二次修订)第75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2017年12月25日修订)第十条

市、县司法行政部门

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经历单位

 

24

新增加合伙人的三年以上职业经历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合伙人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第二次修订)第75项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2017年12月25日修订)第七条

市、县司法行政部门

基层法律服务所

 

25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思想品德鉴定表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五条

 

 

市、县行政审批部门

申请人工作单位或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

 

26

当地兽药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没有违规经销假劣兽药行为的证明

兽药GSP检查验收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河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冀牧医(药)〔2010〕27号)第十一条

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县级兽药管理部门

 

27

变更注册地址的证明(地名发生变化的)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27日修订)第十四条

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市、县级地名管理部门

 

28

无违法犯罪证明

网安部门对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管理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部门

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29

无犯罪记录证明

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A类)时,证明申请人没有犯罪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第十六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 号)
   关于申请人基本条件的规定:应年满18 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河北省外国专家局及其委托部门)

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人民法院等部门出具,并经我国驻外使馆、领馆或外国驻华使馆、领馆认证

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 号)要求,除A类人才外,暂不实行告知承诺制

30

经济困难状况说明

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七条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

 

 

市、县法律援助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1

亲子关系证明

多子女家庭租、购住房使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政府令〔2008〕第14号,2019年12月15日修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安部门

 

32

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八条

 

《文化部、民政部关于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文人发〔2000〕第60号)第十条

市、县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社会组织

 

33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不符合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情况证明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 外)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2022年3月29日修订)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2017年2月21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

市、县行政审批局

卫生健康、公安派出所等部门

 

34

寄养家庭成员健康状况证明

办理儿童寄养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10月17日第二次修订)第四条、第九十三条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4号)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35

姓名或名称更改证明

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令第32号)第九条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市场监管部门

 

36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不能证明的)

企业设立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令第746号)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第四十六条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

股东、发起人、投资人、出资人(主管部门)、合伙人登记机关、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37

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不动产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四条

市、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用人单位

仅限于难以获取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38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证明

不动产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

市、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医疗机构

难以获取的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其他难以获取的死亡证明可参照)

39

居民住宅改为商务用房不扰民证明

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