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保留证明事项目录(2024年修订版)
发布时间:2025-03-03 发布机构: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 索引号:000357851/2025-866
秦皇岛市保留证明事项目录(2024年修订版)
序号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证 部门 | 出具 部门 | 备注 | |||
法律 | 法规 | 国务院决定 |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 ||||||
一、公安领域 | |||||||||
1 | 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等不能证明的) |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 | 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第二条 | 户口登记、户口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 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2 | 用于办理居住证的连续就读证明(学生证等证件类不能证明的) | 用于办理居住证 | |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九条 | | |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 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 | |
3 | 用于办理居住证的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证件类不能证明的) | 用于办理居住证 | |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九条 | | |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 用人单位 | |
4 | 用于办理居住证的用人单位住宿证明 | 用于办理居住证 | |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九条 | | |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 用人单位 | |
5 | 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使用性质证明 | 办理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五条 | |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第十三条 | 市、县级公安交管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消防部门、工程救险车使用部门 | |
6 | 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三条 | | | 市、县级公安机关 | 举办大型活动的场地提供者 | |
7 | 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 |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审批 |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2020年12月11日修改)第八条 |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2016年1月14日修正)第九条 | 市级公安机关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8 | 保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保安员证核发 |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2020年12月11日修改)第十六条 |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2016年1月14日修正)第二十条 | 县级公安机关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9 | 身体条件证明 | 身体条件符合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九条 | |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2024年12月10日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修改)第八十五条 | 市、县级公安机关 | 县级、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经地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健康体检资质的二级以上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等医疗机构 | 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 |
10 | 赴澳门就学办理签注的在学证明 | 赴澳门就学,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 | |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第一章第三条 | 市、县公安机关 | 澳门高等院校 | |
11 | 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的赴台湾学习证明 | 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 |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6月14修改)第七条 | | 《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六条 | 市、县公安机关 | 开放赴台就学省份设区市以上台办 | |
12 | 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澳门的意见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 |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七条 | 市、县公安机关 | 申请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 | |
13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婚姻公证书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情形的 | |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八条 | 市、县公安机关 | 香港、澳门律师行 | |
14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抚养权公证书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夫妻团聚类携行子女或者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类情形的 | |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九条 | 市、县公安机关 |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 |
15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收养关系证明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收养子女情形的 | |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九条 | 市、县公安机关 |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 |
16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内地无子女证明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无依靠老人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子女情形的 | |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五条、第七条 | 市、县公安机关 |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 |
17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出生证明公证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出生医学证明丢失或户籍无法证明亲子关系情形的 | |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五条、第七条 | 市、县公安机关 |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 |
18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父母子女关系的 | |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八条 | 市、县公安机关 |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 |
19 | 办理赴香港、澳门探亲签注的亲属关系证明 | 办理赴香港、澳门探亲签注 | |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第一章第三条 | 市、县公安机关 |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 |
20 | 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 | 证明申请人可以到澳门随任 | |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第三章第四条 | 市级公安机关 | 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 | |
21 | 赴台学习证明 | 证明申请人赴台湾学习 |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6月14修改)第七条 | | 《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第六条 | 市级公安机关 | 开放赴台就学省份的设区市以上台办 | |
22 | 父母在内地无子女的证明 | 证明父母在中国内地无子女 | |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二章第八条 | 市级公安机关 |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 |
23 | 申请电子普通护照指纹无法采集的手指伤病证明 | 申请电子普通护照指纹采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12版)第五条 | 市、县级公安机关 | 二级以上医院 | |
24 | 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申请出入境证件的监护关系公证书(不能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 | 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申请出入境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2015年12月17日)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12版)第九条 | 市、县级公安机关 |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 |
25 | 《边境通行证》申领人关于现实表现情况的审核意见 | 办理《边境通行证》审批业务 |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第二次修订)第42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2号,2014年6月29日修改)第十三条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由单位保卫(人事)部门审核;企业单位设保卫部门的,由保卫部门审核,未设保卫部门的由企业法人审核;其他人员由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 |
26 | 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 外国人居留证件签发(团聚类、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第十六条 | |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有关国家主管部门 | |
27 | 护照报失证明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或者出示被损毁、失效证件以及代替护照使用的临时身份证明 | 外国人出入境证签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第二十三条 | | 《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第二十条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所属国驻华使领馆 | |
28 | 健康证明 | 外国人来中国定居或者居留1年以上的入境签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第十六条 |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国务院2003年12月13日批准,公安部、外交部2004年8月15日发布)第九条 | | 有权限的公安机关 | 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 | |
29 | 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姓名等资料变更证明 | 办理居留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第十六条 | |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中国驻外使领馆 | |
30 | 居住登记证明 | 户籍所在地外居民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 | |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第八十九条 | 市、县级公安交管部门 | 居住地公安机关 | 户籍所在地在外省的居民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时需提供该证明,本省内居民无需提供 |
31 | 住宿登记证明 | 港澳台及外国人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 | |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第八十九条 | 市、县级公安交管部门 | 居住地公安机关 | 取得港澳居民居住证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取得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地区居民以及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国人无需提供该证明 |
32 | 无犯罪、吸毒记录证明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二十三条 |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2024年12月10日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修改)第八十九条 | 市、县级公安机关 | 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 |
二、交通运输领域 | |||||||||
33 | 无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证明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 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23 年7月20日修订)第八十一条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第二次修订)第112项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十一条 | 市、县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 |
34 |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证明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 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23 年7月20日修订)第八十一条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第二次修订)第112项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十一条 | 市、县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公安交管部门 | |
35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 巡游出租车经营许可审批 |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第二次修订)第112项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九条 | 市、县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36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审批 |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第二次修订)第112项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第六条 | 市、县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37 | 出租汽车驾驶员体检证明 | 办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九条 | |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市、县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38 |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 从事客运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驾驶员应符合的条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23年7月20日修订)第八条、第九条 |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2年38号令)第九条、第十一条 |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公安交管部门 | |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 |||||||||
39 | 学校资产证明 | 申请筹设、正式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 | |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行政审批部门 |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 |
40 | 供养直系亲属与死者关系证明(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第十四条 |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公安派出所 | |
41 | 死亡证明(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第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2日修正)第十四条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医疗机构 | |
42 | 能够确定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的公证文书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七条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公证机构 | |
43 | 经济困难证明 | 申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颁布)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遗属供养亲属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
44 | 与工亡职工关系的证明(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不能证明的)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公安派出所 | |
45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告知承诺制办理)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 |
46 | 孤儿、孤寡老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无法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进行核验的)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七十三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市、县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 注:民政部门只能提供孤儿证明 |
47 | 死亡证明(无法通过数据比对核查的通过告知承诺制) | 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七十二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医疗机构 | |
48 | 死亡证明(无法通过数据比对核查的通过告知承诺制) | 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 | |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2019年12月9日第二次修订)第十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人民法院、医疗机构、公安部门 | |
49 | 近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等不能证明的) | 申请工伤认定(申请人资格) |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七条 | |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 | |
50 | 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证明 | 工伤认定申请 |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五条 | |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人民团体或者村(居)委会 | |
51 | 死亡证明 | 申请工伤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六条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第十五条 | |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医疗机构 | |
52 |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 失业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五十条 | | | |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原用人单位 | 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
四、文化旅游领域 | |||||||||
53 |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证明 | 降低50%质量保证金 | |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2020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订)第十七条 | | | 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
54 | 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查 |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八条 | | 《文化部、民政部关于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文人发〔2000〕第60号)第十条 | 市、县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社会组织 | |
55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娱乐场所设立、变更开办者审批 |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 | |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 | 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 |
五、市场监管领域 | |||||||||
56 | 合法开业证明 | 外国(地区)企业申请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册、变更登记 | |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3号,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第二次修订)第237项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2020年10月23日修订)第五条、第十条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授权的省、市、县市场监管部门 | 投资者所在国(地区)发证机构以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 | |
57 | 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 外国企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 |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2024年3月10日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三条 | | 《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更新<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司)函〔2022〕169号) 外国(地区)企业常住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2.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提交外国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授权的省、市、县市场监管部门 | 投资者所在国(地区)发证机构以及相关机构 | |
58 | 外国投资方主体资格证明 | 办理外商投资设立、变更手续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3号,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 《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更新<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司)函〔2022〕169号) 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股东、发起人为外国投资者的,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授权的省、市、县市场监管部门 | 投资者所在国(地区)发证机构以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 | |
59 | 外国企业住所证明 | 办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登记 |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2024年3月10日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三条 | | 《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更新<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司)函〔2022〕169号) 附件3第一部分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授权的省、市、县市场监管部门 | 投资者所在国(地区)发证机构以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 | |
60 | 资金信用证明 | 办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外国(地区)企业申请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册、变更登记 |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2013年7月18日修订)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3号)第三十五条、三十七条 |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2020年10月23日修订)第五条、第十条 《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更新<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司)函〔2022〕169号) 附件3第一部分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授权的省、市、县市场监管部门 | 投资者所在国(地区)发证机构以及相关机构 | |
61 | 企业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证明 | 企业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23年7月20日修订)第十条 |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第十一条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主管部门 | |
62 | 居民住宅改为商务用房不扰民证明 | 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 | | |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 |
63 |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用于办理食品小餐饮和小作坊登记 小摊点备案 | |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正)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 | |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64 | 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含视力、色盲内容的健康证明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焊工)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 | |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考核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0第126号)第二十六条 | 市、县行政审批局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65 | 体检报告 | 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 |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国家市场监管总局,TSG Z6001-2019 )第十五条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66 | 成员姓名变更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不能证明的) |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12月27日修订)第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第九条第二十九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第三十九条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公安部门 | |
67 | 姓名或名称更改证明 | 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 |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令第32号)第九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 《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号)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市场监管部门、出质人或质权人登记机关 |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一致的无需提交改名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68 |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不能证明的) | 企业变更登记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令第746号)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 《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号)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市场监管部门、出质人或质权人登记机关 |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一致的无需提交改名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六、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 | |||||||||
69 | 保密技术处理证明 | 地图审核 | |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 |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77号)第十一条 |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中国测绘研究院和其他自然资源部认定的保密技术处理部门 | |
70 | 不动产坐落变更证明 | 不动产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十六条 |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 | 市、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市县级地名管理部门 | |
71 | 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 不动产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十六条 |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四条 | 市、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用人单位 | |
72 | 监护人证明或指定监护人关系证明(户口簿等不能证明的) | 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十六条 |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一条 | 市、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 | 注:民政部门可以出具孤儿监护人证明 |
73 |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证明 | 不动产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十六条 |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四条 | 市、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医疗机构、民政部门 | |
74 | 个人身份变更证明 |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十六条 |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市、县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 |||||||||
75 |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材料 |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 |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31号,2004年7月20日修改)第七条 |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监理单位、银行 | |
76 | 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 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政府令〔2008〕第14号,2019年12月15日修改)第三十条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 |
77 | 死亡证明 | 职工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公积金 |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 |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政府令〔2008〕第14号,2019年12月15日修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医疗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 | |
78 | 继承权或或受遗赠权证明 | 职工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公积金 |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政府令〔2008〕第14号,2019年12月15日修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公证机构、人民法院 | |
79 | 户口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 | 出国定居提取公积金 |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政府令〔2008〕第14号,2019年12月15日修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公安部门 | |
80 |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取公积金 |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政府令〔2008〕第14号,2019年12月15日修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
八、卫生健康领域 | |||||||||
81 | 医疗机构设置提交的资信证明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2022年3月29日修订)第十条 |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2017年2月21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 | 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82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无不符合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情况证明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 外) |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2022年3月29日修订)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2017年2月21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 | 市、县行政审批局 | 卫生健康、公安派出所等部门 | |
83 | 申请换领医师资格证书时应提交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的安置证明 | 用于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 | |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于2000年9月14日颁布实施)第九条 | 《关于做好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卫医发[2003]130号)第三条 | 市卫生健康委 | 医师所在原部队 | |
84 | 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其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年限的材料 | 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确有专长考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3月1日施行)第十一条 | | |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52号令)第二十二条 |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 | 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
85 | 护士执业注册需提供的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不能够提供聘任书或聘任合同等文件的) | 护士执业注册 | |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2020年3月27日修订)第八条 |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2021年1月8日修订)第九条 |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 拟执业的医疗卫生机构 | |
86 | 行医权证明 |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执业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执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六条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第二次修订)第199项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2016年1月19日第二次修订)第十条 | 市级行政审批部门 | 所在国、地区公证机构 | |
87 | 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 | 港澳台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等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六条 | |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2号)第六条 | 市级行政审批部门 | 港澳台公证机关 | |
88 | 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 |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执业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执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六条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第二次修订)第199项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2016年1月19日第二次修订)第六条、第十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2号)第六条 | 行政审批局 | 检验检疫机构 | 须经过港澳地区公证机关公证 |
89 | 医师姓名或身份证号变更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不能证明的) | 用于医师姓名或身份证号发生变化时修改医师资格证书中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 |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号) 三、申请修改医师资格信息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修改医师姓名、性别和身份证号的,提交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90 |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 |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2019年4月23日修改)第七条 |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7年12月26日第二次修订)第十条 | 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91 | 农村居民户口状况证明 | 农村独生子女考生中、高考加分资格审核 |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3日修订)第三十五条 | |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农村独生子女考生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时间的紧急通知》(冀招委〔2018〕4号)第三条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县、乡级卫生健康部门 | 公安派出所 | |
92 | 考生父母双方一方死亡的,需提供死亡相关证明材料 | 办理农村独生子女高考加分资格审核(父母一方死亡的,只审核另一方情况) |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3日修订)第三十五条 | |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农村独生子女考生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时间的紧急通知》(冀招委〔2018〕4号)第三条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县、乡级卫生健康部门 | 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 | |
93 | 丧偶的,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 申请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0日修正 )第三十一条 |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第二十二条 | 《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05〕13号)第六项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医疗机构 | |
94 | 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0日修正)第三十一条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3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第七条(二十二)项 |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的通知》(冀人口发〔2005〕13号)第六条 | 村(居)委会 | 民政部门 | |
95 | 死亡证明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0日修正)第三十一条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3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第七条(二十二)项 |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的通知》(冀人口发〔2005〕13号)第六条 | 村(居)委会 | 公安部门或者医院 | |
96 | 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 申请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0日修正 )第三十二条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3日修订)第三十四条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第七项、二十三项 | 《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08〕6号)第二条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医疗机构 | |
97 | 亲子鉴定证明 | 机构外出生,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变更出生证明父母信息 |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第二项 | 《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司法行政部门认可的鉴定机构 | |
98 | 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 | 运输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第二十二条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2018年3月19日第二次修订)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 |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5号)第六条 | 市级行政审批部门 | 接收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 | |
九、民政领域 | |||||||||
99 | 亲 属 关系证明(结婚证 、 户 口簿、出生证明等不能证明的) | 亲属接领救助人员离站 |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十一条 | |
|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 | 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乡镇(街道)等 | |
100 | 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应提交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 |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23年7月20日第二次修订)第七条 | 县级民政部门 | 公安机关 | |
101 | 监护人为送养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 |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23年7月20日第二次修订)第七条 | 县级民政部门 | 乡镇政府(街道办)、公安部门、人民法院、医疗机构等 | |
102 | 亲属关系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 |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23年7月20日第二次修订)第七条 | 县级民政部门 | 公安机关、公证机构 | |
103 | 收养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 |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23年7月20日第二次修订)第六条 | 县级民政部门 | 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 | |
104 | 收养人身体健康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 |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23年7月20日第二次修订)第六条 | 县级民政部门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105 | 孤儿生父母死亡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 |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23年7月20日第二次修订)第七条 | 县级民政部门 |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医疗机构 | |
106 | 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 |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23年7月20日第二次修订)第七条 | 县级民政部门 |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医疗机构 | |
107 | 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 | 华侨以及港澳台居民办理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 | |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民政部第16号令)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 市级民政部门 | 港澳台及居住国有权机构 | |
108 |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 港澳台居民、华侨办理结婚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五条 | | | 授权的婚姻登记机关 | 港澳台公证机构;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 | |
109 | 外国人本人无配偶证明 | 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 | |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五条 | | | 授权的婚姻登记机关 | 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 | |
110 | 生父母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的证明材料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10月17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 | | | 《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9]4号)和《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 县级民政部门 | 监狱、戒毒所等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 | |
111 | 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开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军人申请婚姻登记时,需提交的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开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 |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三十条 | 婚姻登记机关 | 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 | |
112 | 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证明 | 办理社会团体登记业务 |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0号令,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十三条 | | | 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公安机关 | |
113 | 拟任负责人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证明 | 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业务 |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一条 | | | 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公安机关 | |
114 | 寄养家庭成员健康状况证明 | 办理儿童寄养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10月17日第二次修订)第四条、第九十三条 | | |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4号)第八条、第十二条 | 民政部门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115 | 丧偶死亡证明 | 办理结婚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 | |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 )第二十九条 | 婚姻登记部门 |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医疗机构 | |
116 | 验资报告 | 办理社会团体登记业务 |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0号令,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十一条 | | | 市、县行政审批部门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117 | 验资报告 | 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业务 |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 | | 市、县行政审批部门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十、司法行政领域 | |||||||||
118 | 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 申请法律援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一条 |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 | | | 市、县法律援助机构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119 | 三年以上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或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经历的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负责人 |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第二次修订)第75项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2017年12月25日修订)第十六条 | 市、县司法行政部门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
120 |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第二次修订)第75项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2017年12月25日修订)第十条 | 市、县司法行政部门 | 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经历单位 | |
121 | 新增加合伙人的三年以上职业经历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合伙人 |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第二次修订)第75项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2017年12月25日修订)第七条 | 市、县司法行政部门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
122 | 申请人经历证明 | 报请司法部任命公证员(考核任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9月1日修正)第十九条 | | | | 司法部(省司法厅、市县、司法局审核) | 申请人所在地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务员的证明)或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证明) | |
123 | 申请人离开原工作岗位证明 | 报请司法部任命公证员(考核任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9月1日修正)第十九条 | | | | 司法部(省司法厅、市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 申请人原所在单位 | |
124 | 公证员法定免职事由证明 | 报请司法部公证员免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9月1日修正)第二十四条 | | | | 司法部(省司法厅、市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 公安部门(丧失国籍)或医院诊断证明(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职)或公证处(调离公证机构但个人不提交辞职申请) | |
十一、教育领域 | |||||||||
125 | 中考“三侨”考生证明 | 中考照顾10分 |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2015年7月24日第三次修正)第十一条 | | 《河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等三部门关于“四侨考生”升学给予加分照顾的通知》(冀政侨字[2016]1号) | 市级教育部门 | 市政府侨务办公室 | 根据《河北省教育厅中共河北省委统战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侨考生加分照顾政策的通知》(冀教学〔2021〕14号)规定自2024年起侨眷高级知识分子的子女参加中考不再享受加分政策。 |
126 |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思想品德鉴定表 |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五条 | | | 市、县行政审批部门 | 申请人工作单位或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 | 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
127 | 体格检查证明 |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五条 | | | 市、县行政审批部门 | 行政审批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 | |
128 | 因不可抗拒原因休学证明 | 适龄儿童、少年因不可抗拒原因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09年9月23日修订)第九条 | |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17年9月1日实施)第十六条 | 县级教育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 | |
129 | 医疗诊断证明(义务教育阶段)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休学 |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09年9月23日修订)第九条 | |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17年9月1日实施)第十六条 | 县级教育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130 | 学校资产证明 | 申请筹设、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 | | 市、县行政审批部门 |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 |
十二、其他领域 | |||||||||
131 | 渔业船员健康证明 | 渔业船员证书核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2023年7月20日第七次修订)第五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七条 | 市级海洋渔业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县级海洋渔业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乡级以上医院 | |
132 | 体检证明 | 特种作业操作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条 | |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2015年5月29日修改)第四条、第十六条 依据2018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12号)》中“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第22项“申请人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时不再提交体检证明”、第24项“申请人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时不再提交健康证明”,两项均改为“个人健康书面承诺” | 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 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
133 | 健康证明 |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条 | |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2015年5月29日修改)第四条、第二十二条 依据2018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12号)》中“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第22项“申请人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时不再提交体检证明”、第24项“申请人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时不再提交健康证明”,两项均改为“个人健康书面承诺” | 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 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
134 | 当地兽药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没有违规经销假劣兽药行为的证明 | 兽药GSP检查验收 |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 | 《河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冀牧医(药)〔2010〕27号)第十一条 | 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县级兽药管理部门 | |
135 | 从事生鲜乳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健康证明 | 生鲜乳准运证明 |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第二十九条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136 | 生鲜乳收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生鲜乳收购许可 |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 |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第十八条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137 | 变更注册地址的证明(地名发生变化的)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三十五条 |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27日修正)第十四条 | 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市、县级地名管理部门 | |
138 | 外方法律地位的证明 | 自由类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2020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订)第十八条、第三十七条 | | | 市级行政审批部门、商务部门 | 境外政府具备出具外方法律地位证明条件的机构或部门 | |
139 |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证明 |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备案 |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七条 | |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商务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140 | 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工作单位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证明) | 在办理易地安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身份认定时,用以证明该退役士兵符合易地安置条件 |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787号)第四十五条 | | 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办公厅总参谋部军务部关于印发<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冀民〔2013〕125号) 2.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 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工作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 | |
141 | 活动场地同意使用的证明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 |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24年7月10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活动场地管理者 | |
142 | 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六条 | | | 市行政审批部门、外事商务部门 | 企业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 |
143 | 申请人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其居留事实的相关材料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410号)第五条 | | 《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国侨发〔2013〕18号)第五条 《河北省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实施办法》(2013年12月31日发布)第六条 | 市公安局 | 驻外使领馆、省侨办 | |
144 | 亲属关系证明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410号)第五条 | | 《河北省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实施办法》(2013年12月31日发布)第七条 | 市侨办、行政审批局 | 公安派出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
145 | 无违法犯罪证明 | 网安部门对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管理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 | |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部门 | 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 |
146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时,证明申请人没有犯罪记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第十六条 | |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 关于申请人基本条件的规定 | 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河北省外国专家局及其委托部门) | 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人民法院等部门出具,并经我国驻外使馆、领馆或外国驻华使馆、领馆认证 | |
147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九条 | | | 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APEC商务旅行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外领函〔2019〕133号)第八项 | 市外事部门 | 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 |
148 | 身体条件证明 | 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 |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三条 |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第十二条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乡镇或社区以上医疗机构 | |
149 | 资金证明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6月14日修订)第二十条 | | | 市、县宗教事务部门,市、县行政部门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150 |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证明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六条 | |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