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16 发布机构: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 索引号:000357851/2025-861
秦皇岛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秦皇岛市司法局
2024年5月16日
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着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按照《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以下简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清理范围
下列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清理范围。
(一)市政府规章。
(二)市、县区政府(含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下同)、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县级以上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四)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制定主体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五)其他未注明有效期且已经实施五年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标准
在清理工作中重点梳理查找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以下问题:一是与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不相符;二是与国家的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三是与深化改革后的体制机制不适应;四是与新制定修改后的法律法规相抵触;五是与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所作出的工作部署不相符;六是与河北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不适应;七是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八是涉及罚款设定及罚款数额不科学合理、过罚不相当;九是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不相符。
根据存在问题的情形,结合轻重缓急提出相应清理建议或作出清理决定:
(一)规章、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规章、规范性文件调整规范的事项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经消失,实际已不再适用的;
2.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时间较早,主要内容与国家重大政策调整不相符,或者与新制定、修订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明显不一致,且没有修改完善必要的;
3.实施性、配套性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时间较早,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者没有对上位法补充、细化、完善的地方特色条款,实效性较差的;
4.主要内容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新质生产力发展,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妨碍要素平等获取、自由流动和商品、服务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和企业生产经营,制约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
5.主要内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束缚民营企业发展、有违内外资一视同仁、不利于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
6.主要内容涉及行政监管执法违法违规对企业设置歧视性规定,或者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有关规定设定罚款的;
7.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废止或者失效的;
8.同一领域中,规章、规范性文件调整规范的主要事项已被本省新出台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所涵盖,实际没有保留必要的。
(二)规章、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1.适用期已过;
2.工作任务已完成;
3.调整对象已消失;
4.管理方式已改变;
5.有效期已满且不需要延期。
(三)规章、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1.部分内容存有第(一)项情形;
2.涉及政府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
3.同等效力的规章之间、规范性文件之间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规章之间、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具体规定不一致、不协调的;
4.由于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者体制机制改革,规章、规范性文件个别条款内容与政策、机制明显不一致、不适应的;
5.规章、规范性文件个别条款的具体规定与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任务和新要求明显不一致、不适应的;
6.创制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布实施后,新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但在实践中仍有存在必要,需要相应作较大修改和调整的;
7.规章、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上位法作出较大修改,有必要相应作较大修改和调整的;
8.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时间较早,主要内容与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适应,或者与国家重大政策调整不相符,但在实践中仍有存在必要,需要作较大修改和调整的;
9.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布实施后,经一段时间实践经验积累,或者经实践检验,需要对其主要内容进行较大修改、补充、完善的。
对需要修改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揽子“打包”集中修改;修改任务较大且不宜“打包”修改的,列入修改计划并明确完成时限。
(四)规章、规范性文件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可以继续实施的,予以保留。
三、责任分工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清理,制定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负责清理。
规章和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由起草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经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报本级政府决定。
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自行组织清理,部门联合制发的和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文件,由牵头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作出清理决定,清理结果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四、清理要求
(一)落实清理责任。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主体责任,细化工作方案,在全面梳理现行有效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汇总形成清理台账,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适时组织检查。各县区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清理工作完成情况纳入2024年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二)广泛听取意见。各县区各部门在清理过程中,要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市场主体、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规章、规范性文件涉及公众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可以通过组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发放调查问卷等多种形式征求意见,并将各方提出的意见建议作为清理工作的参考。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综合评估。
(三)按时完成清理。各县区政府(含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及市政府各部门清理工作联络表请于5月31日前报送市司法局。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建议请于6月20日前报送市司法局。市政府各部门、县区政府(含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及其部门、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的清理工作,请于7月15日前完成。
(四)规范报送结果。加强条线指导,市政府各部门负责汇总报送本部门及直属单位的清理结果,各县区政府(含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负责汇总报送本辖区的清理结果。相关数据逐级汇总后,形成清理工作报告报市司法局(内容包括清理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清理结果等),同时附上清理结果统计表(相关表格请到公共邮箱qhdscba@163.com下载,密码:qhd103103),对拟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说明具体理由,对拟修改的逐条列明修改内容并附依据。各县区,各部门要将清理结果印发公布并按照要求报送市司法局备案,同时公布本县区本部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方便群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请联系:市司法局法治督察与合法性审查处,电话:7078022、7078047 ;涉及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请联系:市司法局立法处,电话:7078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