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权责清单(2023版)

发布时间:2023-10-25        发布机构: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民族、宗教        文号:        索引号:000220353/2023-84


秦皇岛市民宗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 
序号项目名称执法主体承办机构执  法  依  据实施
对象
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1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人单位和个人未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行政处罚市民宗局民族科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法人、公民



2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人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的食品,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的行政处罚 市民宗局民族科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法人、公民



3对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逾期不改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私自转让或出售的行政处罚 市民宗局民族科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法人、公民



4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不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的行政处罚 市民宗局民族科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法人、公民



5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含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的内容,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市民宗局民族科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法人、公民



6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 



单位、法人、个人



7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 



单位、法人、个人



8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办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行为的处罚市民宗局宗教科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单位、法人



9对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处罚市民宗局宗教科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



单位、法人、组织者



10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市民宗局宗教科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一条



单位、法人、个人



11对违规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处罚市民宗局宗教科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单位、法人、个人



12对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市民宗局宗教科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公司、法人、个人



13对宗教教职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民宗局宗教科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



单位、法人



14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市民宗局宗教科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



个人



15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民宗局宗教科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三条



单位、法人



16对临时活动地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市民宗局宗教科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



17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处罚 市民宗局宗教科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单位、法人